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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012-12-19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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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不再享受民事权利,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其个人财产即成为遗产,转归有权接受该遗产的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不再享受民事权利,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其个人财产即成为遗产,转归有权接受该遗产的他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当事人)所有,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但自然人生前享受的某些人身权利(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在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对于死者名誉进行诽谤,死者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无论导致自然死亡的原因如何(或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被杀害或被处决等),只要自然人的生命终结,即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自然人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为准。确定自然人死亡的时间对于继承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此,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予以认定。但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与自然人实际死亡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法律对于长期失踪的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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