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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摩托车伙伴撞伤事故无责民事有责

2014-09-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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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月24日中午,小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小廖、小李去镇网吧上网,行驶至一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林、小廖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廖被送到医院抢救,被诊断为...

  1月24日中午,小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小廖、小李去镇网吧上网,行驶至一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林、小廖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廖被送到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特重型­脑损伤、胸腔闭合性损伤、右膝皮肤挫裂伤,至3月17日,小廖支出医疗费共15万元。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林尚未成年,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超过核载人数,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责;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后经检测该车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在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小廖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小林及其父母赔偿小廖2.9万元,王某赔偿小廖7500元,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项下赔偿1万元后,拒绝赔偿余下医疗费。无奈之下,小廖将小林及其父母、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期医疗费共15万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采纳了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但同时指出,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分配不同。法院审理认为, 小廖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在明知摩托车存在违法驾驶的情况下仍选择乘坐,应承担本案15%民事责任;小林承担本案60%民事责任,王某承担本案25%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小林父母、王某分别再赔偿小廖前期医疗费5万余元、两万余元。

  事故认定非民事定责唯一依据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而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小林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小廖在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时仍乘坐该车,也知晓小林并无驾照的情况下仍乘坐该车,且未按法律规定佩戴头盔,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之中,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小廖、小林、王某应按 15%:60%∶25%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为宜,即小廖承担本案15%民事责任,小林承担本案60%民事责任,王某承担本案25%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小林是未成年人,小林父母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到监护责任,小林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廖主张医疗费15万元,提供了病情介绍、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小林父母辩称小廖医疗费应该扣除向新农村合作医疗处和学校意外险已经报销部分,小廖否认已经报销,小林父母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此外,法院认为,即使报销新农合和意外险,也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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