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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2012-12-19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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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人们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是不作明确划分,也难以划分清楚的,家庭成员的财产一般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着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人们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是不作明确划分,也难以划分清楚的,家庭成员的财产一般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着。一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但投资人设立企业用作出资的财产实际上是家庭共有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也都为投资人的家庭成员所共同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时,只是以一部分家庭财产作为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投资人来说,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规避了一部分财产责任。针对我国存在这种实际情况,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本条又对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作出了特别规定,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本条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一、从法律上肯定了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且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二、本条规定的情形,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情形,属于这种情形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形式上仍然具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特征,即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本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其特殊性在于,本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用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而是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在实际承担企业债务责任时,不必要也不应当将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从其家庭共有财产分离出来,而应当直接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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