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大多数人认为合同自签字盖章后才生效,然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签字盖章后生效的仅仅是书面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在签字盖章后才生效。由于合同采用的形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方式和时间也不同。合同成立后不一定生效,但是,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可以生效。
首先,我们来看合同签订的方式和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于要约和承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合同的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和承诺是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法律术语描述,很多人会觉得陌生,实际上讲的就是合同协商的过程,当一方的一个意思表示构成法律上的承诺的时候,在承诺到达对方的时候,合同即为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当然,如果强调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在承诺中明示要求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
然后,我们来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一般性规定如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当事人对于合同生效的约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合同效力进行约定,但是仅限于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方式,此时,合同成立后,不是当然生效。
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一、《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以上规定是针对于合同效力待定情况下,如何促成合同生效,达成交易。
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方式,决定了几个重要的问题:一、合同自何时开始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判断合同当事人是不是构成违约;三、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可变更程度;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判断和法律适用判断;五;能否依据合同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其他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