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我以不愿做和家庭有事要处为由向我所在的公司代表处提出辞职.
公司的领导不让我辞职,要我做到六月份,还说一定辞职就去告我,要我赔偿公司的损失.
在2007年12月份给了一份合同要我们签字,合同写了公司和员工的利与弊,员工每天公司八个小时,合同年限为三限,但没有公司的签字盖章,我们交给公司签字盖章,但现在公司一直没有给公司签字盖章的另一份合同给我们员工.
我可不可以识为合同不生效呢?也不存在违约呢?或可以以公司延长工作时间提出辞职呢?(我们常要加班且双休日也常要外出差工作又没有加班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