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某将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给原告闫某后,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王某,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近日,宝塔区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由被告郭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违约金及转让费共计96万余元。
2010年,原告闫某与被告郭某签订《购房转让合同》,将被告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4万元。合同另约定,如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房屋价款的两倍作为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4万元及前期房款32万元。2011年,被告郭某又将该集资房指标以18万元转让费转让给第三人王某,第三人随后支付被告转让费及全部房款共计59万余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与第三人补签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挑选好的集资房交付给第三人王某装修入住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房屋;如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则判令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原告转让房价款即110万余元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购房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一方反悔,则赔偿对方转让房价款的双倍金额,本案争议房屋的总价格为41万余元,双倍房价即82万余元。另原告向被告交纳的14万元转让费,被告应当退还。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共计96万余元。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