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混合过错

2012-12-19 0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正文:混合过错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并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论加害人和受害人有无过错的意思连络均可成立,因混合过错而发生的损


正文:混合过错

  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并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不论加害人和受害人有无过错的意思连络均可成立,因混合过错而发生的损害,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过错性质承担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混合过错是减轻加害人责任承担的法定理由。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560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