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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

2012-12-19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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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标准,判断其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梁慧星曾经阐述过关于侵权归责的看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虽然同属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标准,判断其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梁慧星曾经阐述过关于侵权归责的看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虽然同属民事责任,但二者有本质不同。侵权行为一般发生于不预先存在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事先未有意思联络,更不用说存在什么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每个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义务,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但是,“既然权利的冲突是广泛存在的,损害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法律上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就不应仅仅以损害发生为前提。在损害事实之外还应另有理由,这就是可归责性。由于具有过错,就使追究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具有了合理性和说服力”。③

  以上论述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明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它在填补损害结果、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现代社会,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别,但各国侵权法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将过错责任确认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人的过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这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和工作责任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45条第1款中规定司法部门责令侵权者支付赔偿费的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虽然在该条第2款中又规定“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没有正当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也可以被责令支付赔偿费,但仅仅“在适当的情况下”才适用。这表明:TRIPS首先肯定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众所周知,全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其致命的弱点,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这对于商标专用权人颇为不利。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使权利人既难以控制他人对于知识产品的利用,又很难对他人的这种利用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实践上的举证困难乃至举证不能屡见不鲜。为了对权利人的进一步保护,学术界主张在包括商标侵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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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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