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款应返还

2012-12-19 07: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法院判被告返还原告原煤款26000元本报曲阜1月23日讯近日,曲阜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孔某返还王某原煤款26000元。经审

法院判被告返还原告原煤款26000元


    本报曲阜1月23日讯 近日,曲阜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孔某返还王某原煤款2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在经营煤炭买卖期间,卖给A公司原煤共计款54000元。王某曾因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8000元,而李某又欠被告孔某40000元未还。故王某出具介绍信,同意A公司将煤款支付给被告孔某。当时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孔某从取出的煤款中归还原告欠李某的款项,余款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后孔某从A公司领取王某原煤款54000元。王某认可孔某从中支付其欠李某的款项共计28000元。王某请求孔某返还余款26000元。  
  孔某辩称,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我与原告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在领款时交纳税款后,实际取得煤款不足54000元。我用该款抵消李某借我40000及利息,已不再剩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孔某从A公司领取原告王某煤款陈述一致,被告以原告向其出具的介绍信,有条件地取得了该笔煤款,原告以被告持有部分煤款26000元系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孔某提出由其本人交纳税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孔某领取原告的煤款应按54000元计算。原告将煤款支付给被告的目的在于消灭原告和李某之间的全部债务及李某与被告之间的部分债务,被告已代为扣除原告欠李某的款项共计28000元,双方对此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借李某款、李某借被告孔某款,双方均未约定利息,故利息不能从煤款中扣除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取得的26000元显然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718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