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代理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接受本案后,通过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比较清楚,现本律师主要就本案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本案被告XX非法占有的4725元属于不当得利
2007年5月6日下午在被告XX到原告处购买5250元的黄金,在被告出示信用卡结帐时,本案原告收银员因工作失误刷卡消费时误将5250刷成525元,但这并非当班收银员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原告撤销该民事行为后,被告XX得到4725元,也就失去了其合法取得的根据。而且,原告出具给被告的购物发票上也显示信用卡消费5250元,但在有被告签名的信用卡刷卡记录上显示的是525元,所以被告XX占有这4725元的事实是推不翻的。原告收银员想尽一切办法终于联系上被告,但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被告仍拒绝返还不当得利4725元,由此说明被告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这4725元的故意。
被告XX名下的信用卡帐户取得了原告少刷的4725元,有原告提供的且有被告XX签名的证据刷卡交易单证实,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因此该事实应予以确认。
被告XX不能举证证明获得利益的合法性,应予返还。
原告收银员失误在被告信用卡帐户少刷4725元,因此被告之不当得利并非恶意。但经原告数次催款,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拒绝返还款项。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显然已自原告催款之日转为恶意占有,依法应向原告返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期间的利息。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被告恶意占有这4725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被告XX对恶意占有的这4725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并且支付原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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