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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私

2012-12-19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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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隐私为公民不希望社会外界知道的一种个人客观情事,如为社会外界所知晓,则会因为世俗观念、偏见等因素,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或不为该公民周边社会所接纳,会使其陷于极
隐私为公民不希望社会外界知道的一种个人客观情事,如为社会外界所知晓,则会因为世俗观念、偏见等因素,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或不为该公民周边社会所接纳,会使其陷于极端困苦,孤立无援的境地,成为被社会所抛弃人员。且这种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愿、不便被他人干预或者是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论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情事,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在以披露隐私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诉讼中,被告并不能以所公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 ,甚至是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越真实反而越糟糕,越会侵权,损害后果可能越大。但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通过“间接方式”进行的,即只保护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隐私。那么,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其构成要件有哪些呢?综合诉讼实务来看,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即合法性要件。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应公开进行审判和处罚。所谓公开进行,即是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和处罚,允许新闻记者对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审理全过程进行采访和对社会公开披露报道。这说明我国三大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均将绝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在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之外。换言之,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假若硬要违反形式逻辑把上述法条中的“个人隐私”偷换成“个人案件”的概念,错误的认为所有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都是“个人隐私”,那么依法条的规定,所有关于个人的案件都不应公开进行审判,这显然已被司法实践所否定,更与上述法条表述本意不符。如果确实像偷换概念者那样理解,立法者根本用不着像诉讼法中所表述,直接说,所有的个人案件均不公开审理,岂不更一目了然,更符合法律所应具有的明确性。其实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也只是一部分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因为还有一部分不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属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合议庭和行政处罚机构没有依职权作出不公开审理或处罚的决定,而当事人又认为自己的犯罪或被处罚行为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应该主动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或处罚。否则,公开审理或处罚的个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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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即个私性要件。有一个例子很具代表性。据报载,一位在国外的留学生,乘坐地铁时经常逃票,虽然在读书期间只被查到二次,但每次不仅补了票而且要被作纪录,等他毕业后四处求职未果时,才知道,由于这二次的不诚信经历已进入公共征信系统,招聘单位在决定是否录用他时,都会去查他的诚信纪录,这才是他应聘屡屡受挫的原因。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隐私不受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此类似的案例肯定也会出现。如通过在各类媒体上公布赖债者名单,限制其出境,公告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建立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即“黑名单“共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信息公示、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员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受公共利益限制。

三、是当事人不愿告诉别人或别人不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手段根本无法知晓的情事,即秘密性要件。这说明隐私的保护具有自我放弃的可能性,既可以将原来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空间,甚至可以基于个人目的而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的享有,只要这种放弃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某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主动向其公布自己的隐私,并明确表示希望发表,以及目前层出不穷的隐私出版和公开倾诉热。该人的行为说明他已主动放弃了隐私的秘密性,故不受法律的保护。相似的还有新闻源来源于公开档案和记录,公共场所以及是对过去的新闻资料使用,因为通过上述途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属社会公共信息,且又不是采用窥视、窃取、偷听、刺探等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得,所以其不具有秘密性这一构成要件。

四、是主体和空间的特定性,即特定性要件。也就是说隐私有特定的主体和空间领域限制或者说某一件情事是否属于隐私要根据发生在谁人的身上和发生在什么地点来判断。换言之,相同的情事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或不同的地点,将会得到大相径庭的法律保护。

最具有主体特定性代表意义的就是财产和收入状况。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其无疑属于个人隐私,谁也无权刺探、打听并披露,但对于地方各级官员和其它“公众人物”如明星、企业家则不然。我国相关法律和党纪中都明确规定各级地方官员必须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状况。社会大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它“公众人物”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也拥有一定知情权。如上市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报酬就必须公开,像明星参加公益活动的收入报酬也属于此类情况等。空间的特定性更容易理解,如发生在住宅里及其它私人领域空间(私家车、商场试衣间、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私人交谈、信件包裹、日记、电话通讯、私人箱包)的行为,只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均是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意志从事或不从事的活动,不受任何人干涉、阻止、窥探或支配,在这些场合所发生的情事都是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与此相反,同样的情事发生在上述私人领域空间以外就极可能不属于个人隐私。如商场为了防损,在经营场所安装摄像头,就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问题,但如果把摄像头安装到试衣间,则属侵犯他人隐私无疑,还如在家里“打赤膊”很正常,谁也无权干涉,但要是在公共场所“打赤膊”显然就不属于隐私,任何人都可以对这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和公开“曝光”批评。[page]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构成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隐私,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否则,即使新闻报道内容涉及他人隐私,也不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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