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正式姓名即公民登记在户口簿上的姓名。而所谓重要的法律行为,指公民从事重大的、涉及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公民不得随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权具有专有性。
此外,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