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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规定警察开枪的情形

2012-12-19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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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2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一人大代表向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立法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

2月2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一人大代表向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立法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该代表建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察可开枪射击,对所造成结果不负责任?(一)犯罪嫌疑人持枪拒捕;(二)犯罪嫌疑人持有具有致命杀伤力的凶器拒捕且可能对警察造成致命伤害;(三)为解救人质在用尽其他方法情况下,开枪成为最后手段的;(四)针对在公共场所正在实施可能造成多数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嫌犯;(五)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或者被押送途中逃跑;(六)群体性事件中警察遭闹事分子采用暴力手段围攻且可能造成致命伤害;(七)驾驶员不听从警察的停车检查命令,经开枪示警后仍然继续逃跑,等等。同时,《南方都市报》还报道,深圳警方已于今年1月在全国率先颁布试行《深圳警察通令》,为警察何时可以开枪设立了规范性操作“标杆”。

  对于上述两则新闻,笔者不禁要问:省级人大和一个较大的市的公安局有权规定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吗?

  ■警察开枪事关公民的生命安全

  显而易见,枪会打死人,能要人的命,警察开枪必然涉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即使警察开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其生命安全也不应被忽视,因为犯罪嫌疑人同样是人,也属于我国公民,其生命安全等基本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可见,警察开枪的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事关公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对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都非常重视。许多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对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甚至在宪法上也有规定,通常将警察开枪的情形与公民享有的生命权放在一起规定,明确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枪支等武器造成死亡不属于侵犯公民的生命权。例如,津巴布韦宪法第十二条(生命权的保护)第一款规定:“除了执行法院对业已证明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判决之外,任何人不得被有意剥夺生命。”第二款规定:“在下列法律允许的情形下使用武器造成死亡是正当合理的,不视为违反第一款的剥夺生命:(1)为保护任何个人免受暴力侵害或为保护财产;(2)为执行合法的逮捕或为制止被依法拘留的人逃跑;(3)为镇压骚乱、暴动或叛乱,或者驱散非法聚集;(4)为制止长官的犯罪命令,或者因战争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死亡。”第三款规定:“不管怎样,第二款的适用必须有足够的正当理由,无论如何在程度上不能超过最近在同样情况下依法使用武器的情形。”当然,这些规定也是对有关部门和人员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范围的限制,也是对立法机关进行有关立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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