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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2012-12-19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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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意杀人是指受被害人的嘱托,或者得到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具体包括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在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中,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犯罪阻却

同意杀人是指受被害人的嘱托,或者得到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具体包括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在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中,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犯罪阻却事由或者辩护事由。

但这是否意味着“同意杀人”行为因而也可以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呢?从立法例来看,目前仅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或地区刑法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韩国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刑法中,对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通常轻于一般故意杀人。如日本刑法对同意杀人(嘱托、承诺)罪规定的刑事责任为“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而一般故意杀人罪最高则可至死刑;在刑法没有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一般认为“同意杀人”在性质上与一般故意杀人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不同点仅在于刑事责任存在轻重之别。

一、“同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概括而言,各国或地区认为“同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态度还是值得赞赏的。

“同意杀人”与一般故意杀人根本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因此,从生命权本身出发探讨“同意杀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法律上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就有可能也有权委托他人处分自己的生命,同意杀人行为因而也就应当适用“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阻却犯罪的成立;反之,他也就无权同意他人杀死自己,“同意杀人”行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生命权人是否享有生命利益支配权的问题。

我认为,生命利益支配权并不是生命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理由是:首先,从支配权的含义来看,生命权不可能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对于国家与社会而言,公民生命是最为宝贵的资源,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社会总是会尽量采取其可以采取的手段来保护这一宝贵资源,而不会轻易的将它完全交由公民自由处置。在现代各国,出于刑法的谦抑和刑罚的功能之实现的考虑,自杀已不再被作为犯罪处理。但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它仍然是一种反社会的消极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其他公民或者组织,可以,甚至在某些场合必须予以干涉。干涉公民自由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仅不是违法行为,对于具有特殊职责的人来说,甚至是他们的一种职责。而不具有这种法定职责的人救助自杀者的行为,也往往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而不是对其干涉行为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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