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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身自由权”

2012-12-19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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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区一女子黄某真因道听途说,未经确认即在网上张贴《请大家高度注意最近出现很多用布袋装孩子的行为,听说是要挖心脏、肾、眼角膜》帖子。在网民中引起哗然和讨论,并迅

  某区一女子黄某真因道听途说,未经确认即在网上张贴《请大家高度注意——最近出现很多用布袋装孩子的行为,听说是要挖心脏、肾、眼角膜……》帖子。“在网民中引起哗然和讨论,并迅速在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此事一时引起论坛上议论纷纷,有感叹其好心办坏事者,有拍手称快者,也有认为不应草率处以拘留者。

  透过这场争论,存在一个问题:面对“人身自由”这种最基本、最神圣的权利,我们需要什么?在我看来,答案有二,其一需要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意识,其二需要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定程序。

  “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有依法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拘留”作为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不论黄某真误信传言发表未经核实帖子是否应当以剥夺人身自由为惩戒,从网友们面对一个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时表现出来的这种淡漠,甚至拍手称快的态度着实令人心寒。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在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发,而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公民对于“人身自由权”竟是如此态度!法治之路,漫漫而其修远。

  人身自由权如何保障?英美法系法律针对剥夺人身自由处罚设置了“人身保护令状”制度。任何人人身自由被限制时,羁押者应将被羁押者带到法庭,向法庭陈述羁押理由,由法庭中立地判断羁押是否合法。司法部门作为中立者审查剥夺人身自由处罚合法性,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剥夺人身自由处罚的慎重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表现。当一个公民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这种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考虑的不应是这个公民是否违法,而是谁来保证其不受权力的侵害、保证其所受处罚的合法性。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由司法机关进行中立地审查,从而以改变行政机关自己给自己当法官的现状显然是必要的。

  也许有人会说,什么维护人权,那一套都是虚伪的。即使一切对权利维护的程序都被认为是虚伪的,也不能否认这种“虚伪”存在的价值,正如路易斯·亨金在他的《权利的时代》中所说的:“虚伪是邪恶向美德表示的尊敬,人权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至高无上的美德,是邪恶尊敬的唯一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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