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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2012-12-19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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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身权的基本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些人

  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些人身权专属于自然人,非自然人的法人、非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不能享有,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基本也是最具意义的分类,现分述如下:??

  (一)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含义有三:?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所谓固有,是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 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 。从本质上说,人格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换言之,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 "的根本标志,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 保障。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将不时地遭受人身攻击、恐吓与威胁,生命恐无安全之时 ,生活恐无安宁之日。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也莫不如此,无人格权之保障,就无 独立自主经营可言。?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 、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特别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人格权也因此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

  (二)身份权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以配偶权为例,夫妻之间享有同居、要求对方恪守贞操的权利,同时承担同居、自己恪守贞操的义务。"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现代文明依旧不能也不可能抹去这种色彩,因为家族的子集家庭 赋予民事主体 以身份,而身份乃身份权的基础。换言之,没有家庭就没有民法意义上的身份,也就 没有身份权。但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法治将身份的起源"权力"和"特权"规制为权利 和义务,从而更有利于维系家庭及以家庭为源头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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