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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

2012-12-1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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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上法律通过相邻关系确立了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利的保护,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采光权。虽然目前因相邻采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有关采光权的保护也属于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各界对采光权的基本认识并不一致。笔者就此也谈一些观点与看法,以求教于专家与同仁。
一、采光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协调相邻人利益平衡,而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适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认为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故从权利的角度,相邻关系又可称为相邻权(但相邻权并非独立的权利)。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是对所有权权能施加的限制。

  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是法律对权利人采光权利的基本保障,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享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光线照射而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动产权利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对邻人的不动产最低限度的需要,法律强制性地规定邻人应当接受该必要限制(不作为)或提供便利(容忍),以便使邻人能够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采光权的特征

  第一,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

  此处有三项内容需要明确界定:

  1.相邻的范围 相邻采光关系与其他类型相邻关系相比在区域位置上有其特殊性,不动产相互间位置关系对权利保护的影响更大。在高层建筑还没有出现前,邻近建筑物间的采光影响范围比较小(光照阴影范围较小),故确定相邻接的不动产各方就已足够(当然也存在较远处生长的大树遮挡光线的情况)。而当前高层、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对周围建筑物的采光遮挡距离也越来越远。因此,相邻既包括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直接邻接,也包括相邻近的不动产,只要该不动产的影响能够延伸到远距离的不动产。

  2.不动产的范围 一般认为,相邻采光关系应列入建筑物相邻关系中,物权法的前述规定即体现了这一点。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则比较宽泛,没有对相邻采光关系中的不动产范围作出限制。笔者认为,如果将相邻采光关系仅限于建筑物相邻关系中,则保护范围过窄。在现实生活中,不论工业还是农业,对土地的开发利用都离不开正常的光照。一块土地如不能获得足够的光照,其使用功能将大打折扣,市场价值也必定大幅降低,从而影响了权利人的使用和收益,故应将土地及土地上除建筑物以外的其他不动产包括在内。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对此也给予了保护。如某法院曾判决相邻一方将树苗移栽,确保不影响庄稼采光。在另一件采光权纠纷案件中,一方栽种的枣树被法院确认对相邻方住宅的采光造成影响,判决要求进行修剪。因此,采光关系中的相邻不动产范围不仅包括建筑物,还应包括土地及树木等其他不动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不动产的保护范围更为妥当。[page]

  3.采光权的权原 除不动产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外,还应包括合法的占有人。现代相邻关系的适用主体得到扩张,债权人也可适用,这是学术界对相邻权权原的共识,作为采光权的主体也不例外。

  第二,采光权的内容

一般认为,在相邻采光关系中,采光权是权利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接受光照而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相邻方(义务人)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妨害权利人采光的行为,而非给予必要便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存在必须借助共用(分界)墙体开窗采光的情况,此时,义务人并非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是应给予采光权人提供开窗采光的必要便利(即容忍义务)。

  第三,采光权的客体

笔者认为,就采光权而言,其客体应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体现出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获取必要的光线为人类生存所必需,良好的光照不但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生产、生活,而且会使权利人不动产的价值增值,从而产生相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邻关系中确立的采光权是法律直接规定和保护的一种最低限度的采光权。在现代社会中,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日渐稀缺。如果只强调保护权利人对光线的享有,即行使绝对和不受限制的采光权,那么会造成资源(主要是土地)的极大闲置和浪费,使相邻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能物尽其用,这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整体要求。反之,如果不对不动产相邻方的采光权加以适度的保护,那么受损害的除权利人外,还包括不动产本身。由于不能获得足够的光线照射,部分不动产会减少或丧失其使用功能。显然,两种权益存在冲突。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采光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实际上是一个权利平衡、利益均衡的过程。民法通过相邻关系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协调和平衡,一方面法律对相邻方的所有权加以限制,强制给予权利人享有一定程度光照的权利保护,相邻方如超出此限度,遮挡权利人的采光,则相邻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权利人也必须对相邻方一定范围内的采光遮挡予以容忍。

  (作者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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