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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2012-12-19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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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2008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这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诉讼时效问题进一步的明确。然而在实践中,对起诉后又撤

  自2008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这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诉讼时效问题进一步的明确。

  然而在实践中,对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不予受理、被驳回及当事人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3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不予受理、被驳回及当事人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是,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请求与作为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之间存在质的差异,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具体裁判后,才能得到明确肯定的答复。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明权利人否认了作为时效客体请求权的行使,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那么再使之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产生中断效力,就显得毫无意义。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告起诉后撤诉,不能视为没有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可见,原告起诉后自动撤诉,与没有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绝不可视其未起诉。

  二、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侧重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着重强调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过权利的事实,对结果并未作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从这可看出,权利人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后诉讼时效就中断,并不以告知对方当事人为要件,而且对于权利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其他情况一概没有涉及,实际是否得到结果也一概不问。同样道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也应中断,至于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没有必然的关系。[page]

  三、从时效的本质意义上看,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时效期间的计算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办法。“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意志,“应当知道”为客观衡量。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举措,只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撤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起诉后撤回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仍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除非原告的起诉仅仅是出于其他恶意目的。

  因此,笔者以为,关于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不能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张海鸥 边策)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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