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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9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2012-12-19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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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民法通则》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

《民法通则》第69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民法通则》第69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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