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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40条 法人的清算

2012-12-19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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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第40条法人的清算《民法通则》第40条法人的清算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40条 法人的清算

《民法通则》第40条 法人的清算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O00年1月29日 法经〔2000〕2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德黔矿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州湘黔矿产公司、贵州军地矿产联合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函》(1995年9月14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民请字第1号关于贵州德黔矿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州湘黔矿产公司、贵州军地矿产联合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1994年12月2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4〕贸仲字第7346号裁决要求自裁决之日起终止《贵州德黔发展有限公司合营合同》,合营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裁决生效后,贵州德黔矿业有限公司应依法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之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故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中的德黔矿业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函》(1992年5月27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结。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应属清算之列。因此,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原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清算活动结束,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原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情况上报我局,由我局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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