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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5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2012-12-19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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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5条委托代理的形式《民法通则》第65条委托代理的形式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

《民法通则》第65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5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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