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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简历造假可能涉及民事欺诈

2014-04-2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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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蒙牛公告称,蒙牛乳业之前于2010年6月26日以及4月30日分别发布了公告和通知函,在这两份文件中,对该公司执行董事丁某的简历描述有误,董事会特此进行澄清,表示丁某已在南开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进修完成相关课程,而非毕业于该大学及持有其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摘要:蒙牛公告称,蒙牛乳业之前于2010年6月26日以及4月30日分别发布了公告和通知函,在这两份文件中,对该公司执行董事丁某的简历描述有误,董事会特此进行澄清,表示丁某已在南开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进修完成相关课程,而非毕业于该大学及持有其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从最早的唐某到现在的蒙牛乳业的执行董事丁某,名人简历造假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大众对简历造假行为的道德谴责也日益增多,其实名人向公众提供虚假简历涉及的不仅是道德问题,往往还存在法律问题。例如,公众基于名人虚构的重要学历或取得的虚假成果而购买该名人写作的书籍或通过付费的方式聆听这类人的讲座,名人的此种行为本身就对上述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欺诈在上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该民事行为并要求欺诈者。虽然某些名人在该问题上声称并非故意,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过失同样可以构成该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无论名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故意,如果消费者提出赔偿诉请,人民法院在考量双方证据后就可以做出由实施欺诈的名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

  遗憾的是我们的消费者对这类名人的谴责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却忽视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而有些名人连起码的道歉都没有做出,相反却在悄悄的修改向公众提供的简历,当被问及为什么修改时,却总是殚精竭虑地做着苍白的解释。由此,名人的过失性欺诈损害的不仅是社会的基本道德理念,更逾越了法律的“雷池”,因简历虚假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理由也有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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