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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被销售员忽悠 诉请返还差价被驳回

2012-12-1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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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刘先生与一公司的业务员郭涛达成了口头供货协议,称双方发生购货业务后,郭涛所在公司将把超市价与市场批发价的差额107523元返给刘先生。由于拿不到这笔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 刘先生与一公司的业务员郭涛达成了口头供货协议,称双方发生购货业务后,郭涛所在公司将把超市价与市场批发价的差额107523元返给刘先生。由于拿不到这笔返还款,刘先生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先生诉称:2006年2月,原告与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郭涛达成协议:由原告先按超市原价向被告公司管辖区域内的超市购货,然后被告将超市价与市场批发价的差额返给原告。对于价格的差价,郭涛承诺以同等价值数额的货品提供给原告,或按价偿付原告货款。为此,原告于2006年3月—2006年6月期间与被告发生购货业务关系,被告共欠原告各种物品价值107523元。由于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该笔款项。

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离职员工郭涛个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方根本无法确认,即使双方存在口头协议,根据口头协议的内容,原告方是向超市支付货款,并提取货物,原告是与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而口头协议内容,被告按照差价支付原告相应的货品,根本不符合被告的交易规则,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原告也清楚的知道与郭涛达成的协议与被告无关联,原告曾在2008年1月向湖州市法院向郭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涛支付与本案同样货款的诉讼请求,原告是认可与郭涛之间存在个人交易,如果原告因与郭涛达成协议遭受损失应向郭涛主张权利,而不应该向被告主张,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涛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期间系被告单位重点客户销售人员。2006年3月,郭涛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先按超市原价向超市购买卖被告产品,郭涛承诺以超市价与市场批发价的差额以赠品形式将货返还给原告。后原告从杭州联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江城店、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诚宏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雅客多百货有限公司及杭州物美超市下沙店等多家超市处购买了被告产品,并经超市申请或指定由被告向原告转送所购货物。原告以被告尚欠其补偿款107523元为由,于2008年5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另查明,被告公司规定,原告系被告的非重点客户,只有类似超市之类的重点客户才能直接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又查明,原告曾因该案争议补偿款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郭涛并于2008年3月20日撤诉。 [page]

法院认为,该案原、被告不存在讼争的买卖关系,郭涛对原告的承诺及对帐行为属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并支付补偿货款人民币10752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为此,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11月13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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