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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短信谩骂侮辱 侵犯名誉道歉赔偿

2012-12-1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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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港中旅诉称,其承办了2007年8月2日-
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刘某当庭对原告王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06年8月,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一直发展成婚外恋。2007年10月,二人相约离婚,刘某离婚后,王某却离婚未成。于是,被告刘某经常用手机短信对原告王某进行谩骂和侮辱,后来给原告的家人打电话、发短信,致使原告王某无法在原籍继续生活下去。今年7月31日,王某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刘某利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王某进行侮辱、诽谤,严重地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的精神和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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