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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乱建野猫夜聚 二楼业主不堪其扰

2012-12-1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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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底楼的张先生在天井内搭建了大棚,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夜间噪声引起了二楼黄先生的不满,由于协商拆除未果,黄先生诉至法院。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先生拆除天井内
底楼的张先生在天井内搭建了大棚,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夜间噪声引起了二楼黄先生的不满,由于协商拆除未果,黄先生诉至法院。今天,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先生拆除天井内搭建物的一审判决。   黄先生和张先生同住闵行区吴中路一小区,分别为204室和104室业主,为上下邻居。为扩大户内面积,方便起居,104室的张先生在自家的天井内搭起了一间房屋,204室的黄先生认为,搭建物已影响到自家安全和生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限期拆除搭建在104室天井内的搭建物。   黄先生在法庭上愤怒地陈述了搭建物给自家带来的妨碍,称104室天井内违规搭建棚子,与围墙相连,几乎覆盖整个天井。人在搭建的屋顶上可自由走动且屋顶上摆有物品,严重影响自家的安全。而且夜晚很多野猫聚集在屋顶上,大声吼叫严重影响自己的睡眠。多次与张先生交涉,并在居委、物业、小区业委会的次参与下多次调解,均未果。黄先生称,将张先生诉至法院实属无奈。   张先生却认为黄先生的陈述言过其实,辩称是在与黄先生协商之后,在约定的范围内搭建了天井内约5平方米的简易房。简易房系不锈钢框架,顶面是厚度约0.5厘米的塑料板,没有覆盖整个天井。之后,在简易房与主体房屋之间搭建了雨篷,因雨篷遭到黄先生极力反对,已经拆除,但将拆下的雨篷材料放在简易房顶上。因简易房系经其与黄先生协商后搭建的,现又要求拆除,虽可以答应,但黄先生应赔偿其损失。   为查明事实,法院承办法官至现场进行了查看。主要情况为,104室天井东南角搭有一砖结构搭建物,长约3.1米、宽约1.84米、高约2.1米,北墙距104室南墙约1.35米。该搭建物顶面固定有覆盖物,北侧外沿超出墙体约0.23米。同幢相邻的103室天井突出于104室天井南围墙,且103室天井西南角搭有高出天井围墙约50厘米的封闭结构搭建物,与104室天井毗邻。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发展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张先生辩称其在天井内搭建简易房已取得黄先生同意,然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不予采信。现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张先生天井内的搭建物确对黄先生家构成安全隐患,故要求拆除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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