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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病逝花费多 兄妹五人争不休

2012-12-1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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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五个原本感情很好的同胞兄弟姐妹,却为母亲的医疗和丧葬费对簿公堂,势同水火。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了这起案件,就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作出判
五个原本感情很好的同胞兄弟姐妹,却为母亲的医疗和丧葬费对簿公堂,势同水火。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了这起案件,就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作出判决。
已过世的老人是阿德等5人的母亲。1991年—2002年,老人随女儿阿英生活,并由她负责赡养。到了2003年,老人又跟随阿顺生活,由阿顺负责赡养。
从2006年开始,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先后两次住进医院。2007年10月,老人过世。前后共花去医疗、丧葬费4万余元。这些钱主要由阿德、阿智、阿玉、阿顺等4人承担,阿英也出钱为母亲买过一些药品。
阿德等人讨论认为,父母的房产由阿英和阿顺两人继承,那么两人应该多承担一些母亲的医疗、丧葬费,阿英应承担其中的35%,而这笔钱已由阿德、阿智先代其支出了,阿英应将钱归还两人。这一方案遭到阿英拒绝。因协商不成,4人将阿英起诉到桂林市秀峰区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4人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阿德等人的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由哪个子女出或出多少,对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是钱多的多出、钱少的少出,都是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和责任。因此,4人将这笔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其母亲的债务主张由阿英清偿,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宣判后,阿德等4人不服,又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的医疗丧葬费花费数额较大,应由兄弟姐妹5人平均分摊,各人承担20%为宜。随后,法院判决阿英承担其中20%的费用,共8000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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