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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取土成水坑 吞噬幼童需担责

2012-12-1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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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西省吉安县油田镇一村民为建私房取土制砖挖坑后未及时填平,经雨水冲刷形成水坑,导致一幼童不慎掉入坑内溺水而亡。2月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

江西省吉安县油田镇一村民为建私房取土制砖挖坑后未及时填平,经雨水冲刷形成水坑,导致一幼童不慎掉入坑内溺水而亡。2月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梁爱民、罗招英赔偿原告扬文辉、黎建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72154.62元的40%计人民币28861.85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43861.85元。
2004年8月,吉安县油田镇隍北村委会吴下村村民梁爱民、罗招英夫妇因建私房取土制砖,在村旁开挖出一个大坑,因长期积水及经雨水冲刷,形成为一水坑。2005年,该村一小孩曾落入其中,幸获救及时,才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为此,该村部分村民曾强烈要求梁爱民、罗招英填好该坑,但他们却不予理睬。

2006年8月9日下午,原告扬文辉、黎建梅夫妇之子扬某(2岁零4个月,农村户口)出外玩耍时,不慎掉入该坑内,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梁爱民、罗招英在村旁取土制砖并形成人工水坑,给周围环境构成潜在的危险,因其疏忽大意,未及时填平该坑,埋下事故安全隐患,且其行为与幼童扬某溺水身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扬某的死亡应向原告扬文辉、黎建梅承担40%的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扬文辉、黎建梅怠于行使监护职责,致使儿子脱离监护发生意外,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因被告梁爱民、罗招英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扬文辉、黎建梅之子扬炎铧溺水而亡的后果,使两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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