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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多两道梁购房者起诉获赔万元

2015-03-1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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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参观了楼盘的样板房后,沈阳的黄女士对户型很中意,花78万元购买了一套期房。可交房后,她却发现自己的房子比样板房多出了两道梁,举架变矮了,屋内空间也小了。为了维权,受样板房误导的她和置业公司对簿公...

  参观了楼盘的样板房后,沈阳的黄女士对户型很中意,花78万元购买了一套期房。可交房后,她却发现自己的房子比样板房多出了两道梁,举架变矮了,屋内空间也小了。为了维权,受样板房“误导”的她和置业公司对簿公堂。

  沈阳的黄女士早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2010年年末,她在沈阳市于洪区看好了一处楼盘。于是,她参观了这个楼盘的样板房。看完后,她对样板房十分满意。“因为置业公司承诺卖的房子和样板间的结构、举架、格局都一样,我就买下了一套期房。”

  黄女士购买的复式商品房面积为95.7平方米,总房款为78万余元。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于2012年9月交房。可交房后,黄女士却发现自家的房屋和样板间差距明显。“顶棚处多了两道梁,导致屋内举架相对低了很多,空间也显得小了。”黄女士气愤地表示,这严重影响了房屋的装修、美观,为此她多次找到置业公司想讨个说法。但买卖双方协商未果,黄女士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对于样板间给黄女士造成的“误导”,置业公司辩称,首先,样板间仅是开发商临时搭设的,供业主做装修参考,不是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其次,诉争房屋是清水房,而样板间是装修房,不存在清水房适用精装房屋标准的问题。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未约定以样板间作为交房标准。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交付房屋的标准系清水房,复式部分层高2.19米,经过测量,复式部分净高高度不一致,一楼存在横梁,确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诉房屋的使用空间和美观。

  鉴于涉诉房屋存在一定空间和美观瑕疵,且具体损失也不易精确量化,根据涉诉房屋的具体情况,结合法院已受理的大量类似案件的调解结果,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她曾审理过很多类似案件,比如期房交房后,发现地下室有突出地面的管道或电缆,住户不得不跨越它们且很影响室内美观,而这些事项在购房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写明。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样板房起到了展示和引导作用,而清水房、清水样板房才更有参考价值,交房的标准也都会大体展示出来。“如果有本案中类似的遭遇,开发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一般都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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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主告开发商逾期办房证讨违约金诉讼过期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闫尚报道2010年4月,市民崔某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了。按照合同,开发商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0个工作日即2011年6月前完成初始登记备案,逾期的话,崔某可以追讨违约金。

  可直到2012年5月,崔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才发下来。 2014年8月,崔某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却遭拒绝,开发商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算成为崔某能否获得违约金的关键,最终崔某因过了诉讼时效没能获得赔偿。

  2009年9月12日,市民崔某从某房屋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

  买房时,崔某跟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房子交付使用后3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原因,没能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话,崔某不退房的话,可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

  2010年4月10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崔某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11年6月22日完成初始登记备案。但是直到2012年5月14日,崔某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才下发,2013年7月24日,崔某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4年8月22日,崔某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理违约金,开发商却以崔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直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崔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崔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过期成为讨论焦点。是从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时限届满起(2011年6月23日)计算,还是从实际完成登记的日子起(2012年5月15日)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约定的办理初始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在被告构成违约之时,原告即已知悉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即应从此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在2011年6月22日前完成初始登记备案构成违约,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6月23日起算。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求,属于债权请求权,故应适用二年诉讼时效的约定,原告应于2013年6月22日前主张权利,而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起诉,已超出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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