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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捡来萨摩犬经管不当 狗主人状告索赔6000元

2015-03-0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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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官:主人没有丧失对狗的占有,拾得人如将狗丢失,应承担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价值6000元的宠物狗丢失,主人几经周折找到捡狗人,可捡狗人称狗又丢了。难道这事儿就算了吗?2月中旬,法院判决捡狗人赔偿主...

  法官:主人没有丧失对狗的占有,拾得人如将狗丢失,应承担不当得利民事责任

  价值6000元的宠物狗丢失,主人几经周折找到捡狗人,可捡狗人称狗又丢了。难道这事儿就算了吗?2月中旬,法院判决捡狗人赔偿主人6000元。

  案情回顾:捡来小狗却遭索赔

  肇州县的王岩非常喜欢狗,去年8月,他以6000元的价格从哈市买到一条萨摩犬幼仔,起名笑笑。

  11月中旬的一天,王岩解开狗链,让笑笑在自家附近溜跶。10多分钟后,王岩出门找笑笑,发现笑笑踪迹皆无,他赶紧发动全家来找,自己则由于紧张、着急,心脏病犯了。

  几天后,王岩通过查看自家街口附近的监控录像,了解到笑笑被一个叫孙立强的汽车修理工抱走。王岩找到孙立强讨要笑笑,孙立强说,那天他把小狗抱进修理厂车库后,就出去干活儿了,当他再回来时,发现笑笑又不见了。

  王岩对孙立强说:“既然狗丢了,你就赔我钱吧!”孙立强说:“我当时只是想把小狗经管起来,等到它的主人来了就还给他,可是谁知它自己跑了。难道我做好事还要倒搭钱?”

  王岩多次与孙立强沟通赔偿一事,均遭到孙立强拒绝,无奈之下,王岩将孙立强起诉至肇州县人民法院,要求他赔偿买狗的费用6000元,给狗治病的费用及路费共计600元。

  法庭审理:被告无法证实小狗丢失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岩称,自己的狗是从哈尔滨买来的,花了6000元,虽然没有正规发票,但是有证人证实。

  肇州县人刘明证实,他知道王岩喜欢狗,就领王岩去哈尔滨买了这只小狗。哈尔滨人赵辉是刘明的妹夫,他证实丢失的萨摩犬笑笑是自己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王岩的。

  孙立强辩称,狗是自己捡的,不是偷的,不能赔偿。

  法院称,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有证人刘明、赵辉当庭作证,足以认定。法院认为,原告王岩的宠物狗在家附近玩耍,原告并没有丧失对小狗的占有,小狗仍属于原告所有,现被告孙立强抱走原告宠物狗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称小狗已经丢失,但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买狗时花的6000元,有两位证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为小狗花费的医疗费及路费600元,因没有证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民法通则》第92条,判决被告孙立强赔偿原告王岩损失6000元。

  法官析案:捡小狗要保障狗的安全

  接到这个判决,孙立强很委屈,明明是小狗又跑丢了,自己却要赔偿,法官给出的赔偿理由是不当得利,究竟什么是不当得利呢?

  审理此案的王法官说,不当得利是民事实体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实体法的请求权基础之一。不当得利的型态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前者指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例如,原本基于买卖契约应给予他人物品,之后契约失效,该给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后者则指并非基于给付行为而产生的情形,如某人将他人所有之油漆取来漆在自家墙壁,该油漆之利益亦属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损害者得向获益者请求利益返还。

  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孙立强得到小狗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即受有法律上的利益。虽然他说小狗后来又丢了,但并没有证据或证人证实他的说法。因此,他有义务将受有的利益返还给王岩,即使不能将小狗原物返还,也要返还小狗的经济价值。从另一角度讲,孙立强将小狗抱走,小狗即受他控制,在他控制或管理期间,有义务保障小狗安全,包括不被盗窃、不能丢失、按时喂养小狗,不能让小狗的健康和身体受到威胁等。而孙立强没能保障小狗的安全,他必定要依法承担责任。

  王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别人的宠物不要轻易“捡”,一旦你捡拾了小动物,就要保障它的安全,进行合理的管理,否则可能付出意想不到的代价。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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