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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一次次不辞而别 夫无奈诉离获准

2015-02-10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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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妻子选择一次又一次地离家,丈夫认为妻子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且一次次不辞而别,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诉请离婚。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王先...

  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妻子选择一次又一次地离家,丈夫认为妻子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且一次次不辞而别,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诉请离婚。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王先生诉称:原、被告吕女士经打工相识,2000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夫妻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原、被告一起回到舒城工作,但因工作不同,双方联系少,经常争吵,被告甚至出现夜不归宿的情况。2013年2月,双方再次外出江苏打工,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独自离开江苏,随后便断绝与原告的联系。2013年腊月,被告自外地回来过年,2014年正月份,被告将孩子丢给原告,自此断绝与原告的任何联系。2015年1月原告王先生认为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吕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相识,2000年下半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2008年生育一子,该二子女均在原告处生活。2014年正月,被告独自外出并断绝与原告的联系。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且不辞而别,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审理中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无婚前财产,双方无婚后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4年初起离开原告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据此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因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根据现有情况,孩子应由原告负责抚养,其自愿负担孩子抚养费用,根据当事人处分原则,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负担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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