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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影像失灵,能否要求4s店赔偿损失?

2015-02-0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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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梁艳萍根据销售人员的推荐,决定安装倒车影像系统并支付对应款项后,与4s店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鉴...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梁艳萍根据销售人员的推荐,决定安装倒车影像系统并支付对应款项后,与4s店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鉴于4s店提供的倒车影像系统解码器质量低劣、短期内便出现视频信号线短路,根本不能达到销售人员推荐时所述效果和买受人所期待的目的,表明该系统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指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梁艳萍有权同时要求4s店更换和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正因为梁艳萍的损失与倒车影像系统固有的缺陷有着密切相关,决定了她既有权要求4s店更换,也有权索要赔偿。再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梁艳萍对索赔对象具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4s店及厂家共同赔偿,也有权选择其中之一赔偿。在梁艳萍已经向4s店索赔的情况下,4s店自然不得拒绝。

  [案例回放]

  半个月前,梁艳萍在一家4s店购买小车时,销售员得知她刚拿到驾照、驾驶技术尚不熟练后,极力向她推荐安装一款倒车影像系统,称该系统能同时通过声音、图像的方式,告知驾驶员周围环境及障碍物情况,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了事故。不曾想,当梁艳萍一周后倒车入库时,由于系统不仅没有图像变化,也未发出任何警报,造成梁艳萍不慎将车“撞伤”。经查,故障源于视频信号线短路、解码器质量低劣。而面对梁艳萍更换倒车影像系统、索要6500元修车损失的要求,4s店虽同意更换但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损失直接来自梁艳萍技术不熟练和过分依赖系统,如果稍加注意,自然不会导致如此后果,即使梁艳萍主张赔偿,也应向厂家索要。请问:4s店究竟应否担责?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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