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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天津产假128天还是158天

劳动纠纷
2024-05-11 13:21: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产假应当是98天。
    正常的产假是98天,难产增加15天。从开始,各省开始有自己的奖励假,奖励假的天数就不统一了,有些是一个月有些是两个月,所以128天也有,158天也有。
    正常享受158-180天产假待遇的前提是符合相关的条例。
    如果不符合计生条例生育的,单胎顺产只能按照相关规定享受98天产假。
    违反计生政策生孩子的女职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也要由单位决定是否发放。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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