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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能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

2012-12-19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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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位年轻的孕妇死了,一尸二命,很悲凉,社会在热切地关注,我不想多说。其实,制度很完备,似乎也很公允,但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存在严重的理性暇眦。法律和制度的正当性

  一位年轻的孕妇死了,一尸二命,很悲凉,社会在热切地关注,我不想多说。其实,制度很完备,似乎也很公允,但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存在严重的理性暇眦。

  法律和制度的正当性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形式正当,也称权力正当或暴力正当 ,指由有权机关订立或确认而具有的法律制度形式。另一方面是理性正当,即法律制度的内在合理性,或称法律制度所包含的社会优势理念——善。就本案而言,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存在内在合理性方面的缺陷。

  所谓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有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患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是医院方的免责权。换一个角度,则是院方的告知义务的送达和免责权的实现。从形式上看,国家法律确定了这种制度,它是正当的。但这一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 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民法是权本法,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依主体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把签字权交给主体的亲属即法定代理人原本通常是符合理性的,但是,主体——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之间一旦有利害冲突,这种代理就是不当的。就本案而言,孕妇应有求生的本能,即希望医院对她积极救治,而其夫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而不想救治,显然主体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冲突。此时代理人可能作出不利于主体的表意是理所当然的。在确立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时,肯定没有考虑这方面的的问题。也就是说,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的制度正当性是残缺的,不全面的。

  二, 免责权和救助义务的冲突。一旦病患不能为表意或法定代理人作出不利主体的表意(如拒绝手术)或不作表意(如本案),实现救助义务就不能实现免责权,实现免责权则不能实现救助义务。

  三, 伦理冲突。在伦理上,医院不实现救助义务是不道德的,但不经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同意而为救助同样是不道德的。陷医院于两难。

  出路——本能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所谓本能意思自治原则,是依据生物的本能需求和意志,推定主体的意思,然后依推定的主体本能意志为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即推定孕妇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由法律明确规定一切法律权利义务与实际签字等同。当然,本能意思自治原则并不仅仅适用于医患之间,可以应用到广泛的民事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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