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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待规范

2012-12-1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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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条规定是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中照搬过来的。笔者认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条规定是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中照搬过来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刑民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问题,又导致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中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亟待修改完善。

  1、从法理的角度看,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是亲属制度的有机组成,属于民法的范畴,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刑民不分的表现。另外,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从立法的规范化考虑,不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近亲属的范围。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确定的近亲属范围和民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字面含义看,“同胞兄弟姊妹”仅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由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近亲属范围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致使司法实践陷入尴尬的境地。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既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照民法的有关规定,那么该如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如果一个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却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又作何解释?

  3、综观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当事人近亲属的条款,其立法目的无非有四:一是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推行回避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如果将近亲属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就不利于实现上述目的。从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和《继承法》第十条确定的近亲属范围是比较合理可行的。

  综上所述,首先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近亲属的范围不应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其次,完善亲属制度的立法,以专门法律的形式统一确定近亲属的范围。[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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