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XX县XX乡XX村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为XX县XX乡XX村XXX的监护人,特此证明
XXX居委会
日期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护人证明就是怎么当事人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居委会怎么写监护人证明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