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是网恋结婚的。六年了。因为是农村家庭,我一直是干活没工资拿的。我老公昨天提出离婚。孩子已经四岁了。我想把孩子的抚养权争取来,孩子和我回江苏可以有个好的城市环境,再者我很爱他,近年不会考虑结婚问题。
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怎么样才能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36条原则性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版)审理。具体可理解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 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父方与母方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