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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也是保护 复制链接

2014-11-2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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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完善监护干预制度,就是要在对亲权与儿童权益的边界廓清中,营造对虐童低容忍的法治氛围。据报道,11月26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透露,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即将联合发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

  完善监护干预制度,就是要在对亲权与儿童权益的边界廓清中,营造对虐童“低容忍”的法治氛围。

  据报道,11月26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透露,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即将联合发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将对监护权怎么调整、转移和恢复做出明确规定。该负责人还表示,对那些没有资格、没有能力监护的监护人,要剥夺其监护权,因为“一个人根本没有资格教育孩子,你再让他带孩子,将来肯定培养不好”。

  意见出台在即,舆论翘首以待。毕竟这意味着“撤销失职父母监护权”将不再处在悬空状态,而是落地在望。事实上,今年2月,就传出多部门正研究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6月份,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也介绍,多地将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个案实践工作……这些都为相关意见的出炉蓄足了势。

  应看到,近年来祸及未成年人的事件频频曝光,现实中确有些父母“生而不养”却仍具备监护资格的现象存在—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母虐童案等,都极为“虐心”,也把矛头对准了监护人失责。也源于此,“撤销失职父母监护权”屡次被置于舆论议题框架下。

  此次几个部门牵头,出台相关意见,既为顺应伤童案频发背景下的“补牢”诉求,也是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清醒认知—毕竟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干预,缺的未必是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早就明确了,监护人未能履责或侵害孩子权益,经教育不改的监护资格可以撤销。问题是,因对于谁来行使诉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原则是什么等界定模糊,因而沦为了“僵尸法条”。所以要用制度对失职监护人“亮剑”,必然得着眼于法规可操作性上的改善,确立明晰的程序指引,来对“可以”等用语造成的司法功能休眠进行激活。

  可以想见,此次意见会在实施路径上,更注重可行性的修葺:如哪些主体可以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在监护主体变更后,谁又来承担监护责任……这些必然会在“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范畴内得以梳理。而它牵涉到的,会是通盘的制度设计:如明晰监护人“失职”的构成要件,明确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等。

  也只有以可操作托底,对儿童权益的“利益最大化保护”才能落到实处。之前就有人举例:在美国,《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中,就明确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义务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发现虐待儿童案件后,行政机构会第一时间介入,作出快速反应和启动后续调查、提起对监护人诉讼……这种慎于细节的保护意识,也应贯穿于我们的制度设计中。

  制度背后是观念,意见出台后,肯定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冲击。但完善监护干预制度,就是要在对亲权与儿童权益的边界廓清中,营造对虐童“低容忍”的法治氛围。在制度牵引和推进之下,“撤销监护等于更好保护”的理念,也必将植根于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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