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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父母散失监护权 孩子监护权遭争夺

2014-11-14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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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而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

  孩子的监护权一般都是在父母手中,如果父母双方都无法行使监护权的时候,孩子的监护权则属于近亲属,例如孩子的外祖父外祖母、外公外婆等等。监护权很少产生争议,但是当孩子是家中独生子的时候,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则会为此产生一番争执、甚至因为孩子监护权的问题闹上法庭,希望自己可以获得监护权。近日,两岁多的乐乐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因乐乐监护权应当由谁来行使的问题闹到了法庭。

未成年监护权遭争夺

  监护权该属谁

  乐乐的父母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父亲将母亲杀害,父亲因此被法院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乐乐的父母无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乐乐的监护权开始是由居委会指定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共同监护,但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争执不休,最终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对这起适用特别程序的变更监护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居委会的共同监护指定,由外祖父母承担对乐乐的监护责任。

  乐乐父母惨案发生后,乐乐暂时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了一年半,舅舅、舅妈充当乐乐父母的角色。舅舅、舅妈都是本科毕业,工资收入高,且将乐乐视为己出,对孩子非常好,而外祖父与外祖母也非常喜欢乐乐,有充足的时间去照顾乐乐的生活与学习。一家人其乐融融。

  相对而言,乐乐的祖父与祖母家庭条件相对较差,祖父平时除了从事一些闲散木工活外,家里以务农为主,年收入不足8000元。成为家庭唯一血脉的乐乐是祖父与祖母的希望。因此希望自己可以获得孩子的监护去养活孩子。

  两家都向法院申请对乐乐的监护权,且两家都列举了各自抚养孩子的优势。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作出当庭宣判。法院认为: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住地相距较远,共同监护没有可操作性。被监护人乐乐目前未满三岁,正是需要父爱母爱的关键时期。刑案发生后,乐乐随申请人及舅舅、舅妈共同生活一年半有余,虽然申请人年近八旬,但身体健康,有能力照顾乐乐的日常生活并负担其生活学习费用,加之乐乐的舅舅、舅妈对其视如己出,客观上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且没有出现虐待、遗弃的现象。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居委会共同监护的指定,指定申请人乐乐的外祖父母为乐乐的监护人。

  监护权的变更不改变亲情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而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

  至于法律上规定的“监护权的变更”,就本案而言,仅仅是照顾乐乐的管理职责的转移,并非改变祖父母与乐乐的亲情关系,也不意味着祖父母对乐乐无权过问,他们仍可并应当对乐乐的成长给予照料和关爱。

  像乐乐这样的情况,双方家庭应该摒弃前嫌,在乐乐成长中的重大事项上积极沟通、共同协商、相互支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环境,避免对乐乐的身心成长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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