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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居住所及经常居住地认定的问题

2012-12-1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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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是在国内经商的台湾居民,目前为一故意伤害致残公诉案的被害人,已经开过一次庭,被告辩护人以我在国内各省区累计时间超过一年为主诉求,将我受害地认定为经常居住地,经我查

  我是在国内经商的台湾居民,目前为一故意伤害致残公诉案的被害人,已经开过一次庭,被告辩护人以我在国内各省区累计时间超过一年为主诉求,将我受害地认定为经常居住地,经我查阅涉台相关规定及法律,我认定此说法及不合理,找到的资料如下

  1.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第一条到第四条,明显的指出台湾居民是中国公民,

  且使用证件为旅行证件(也就是台胞证),这明显的指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各省区经商,旅

  行,跑业务等等,与其他个省区居民的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并不存在着入境的行为.

  2.我在2006年2月到2006年7月多次往返台湾与河北省,且有河北签发一年多次有效往返签注(有效期限2006/04/02-2007/04/02),这证明这段期间我人在河北,且最後一次七月到河北一直到签注到期并未超过一年,2007年04月我到新疆延期一次性签注(三个月),到期为2007/07月,这期间我办妥结婚登记,并在七月以结婚登记在新疆申请两年的居留签注,在2007年11月就案发受害至今,在2007年5月一直到2007年11月大部分时间我都在云南(有证明),我并提供台湾公司在职证明,薪资证明,委任证明,证明全部依照规定由两岸海基及海协两会公证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两条规定,我在各省区旅行经商,任何一地连续停留时间都未超过一年,我的经常居住地及居住所(户籍所在地),应该是在台湾省,台湾是属於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任何法律适用不可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国与台湾是属於一个中国内两个法域间的问题,台湾省是中国的一个省,其法律上省、区的权重,与中国内地任何一个省、区是平等的,台湾居民在中国任何一个省际间旅行、经商,并不存在着国与国之间的问题,只是本国居民在国内各省际区间的旅行.

  根本在于“涉台”涉的是台湾,“涉外”涉的是外国,台湾不是外国,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因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是不同国家在刑事诉讼方面相互协作,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而台湾则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和大陆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国家与国家的主权问题,而是一国内部的问题。涉台刑事诉讼实质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问题。[page]

  涉台刑事诉讼除了要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还要遵守几项特别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促进两岸交往与合作的原则;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原则;真诚合作的原则。

  涉台刑事诉讼则是具有涉台因素的刑事诉讼,具有涉台因素是区别于涉台刑事诉讼和一般刑事诉讼的根本所在。一般刑事诉讼不具有涉台因素,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进行的刑事诉讼。二者都是刑事诉讼活动,如果说一般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刑事普通程序,那么涉台刑事诉讼则是刑事特别程序,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根本在于“涉台”涉的是台湾,“涉外”涉的是外国,台湾不是外国,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因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是不同国家在刑事诉讼方面相互协作,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而台湾则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和大陆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国家与国家的主权问题,而是一国内部的问题。涉台刑事诉讼实质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问题。

  以上是我对此案所涉及的法律上的认知,不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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