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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纠纷问题

2012-12-19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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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3年5月,甲以甲、乙、丙三公司的名义出资800万元注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但甲与乙、丙间并无联营协议。同年10月,甲、乙、丙三方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共

  1993年5月,甲以甲、乙、丙三公司的名义出资800万元注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但甲与乙、丙间并无联营协议。同年10月,甲、乙、丙三方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共计出资2000万元成立B有限责任公司,联营期限为20年,三方各派一名副董事长,董事长甲方委派,注册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公司注册成立后三方按约定期限及数额出资”,三方还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甲在联营协议签订后随即以甲、乙、丙三方的名义申请将A公司更名为B公司,并申请变更了注册资本数额及法定代表人。后乙、丙两公司将款项汇至B公司,但乙、丙两公司未委派副董事长。B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乙、丙两公司未获取利润。后因B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于1998年以甲、乙、丙三方的名义将B公司变卖还债,但未通知乙、丙两公司。2002年,乙公司得知B公司被卖后,以甲公司为被告,并以B公司非根据联营协议约定产生的新公司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联营协议,返还乙公司出资的本金及利息损失,法院调解未成。

  对以上案例有三种观点:

  1、甲公司并非根据联营协议约定产生的新公司,乙公司未派人参与经营管理,也未取得任何利益,应判决解除合同,由甲公司返还乙公司出资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2、资金到位后才能申请注册成立一个新公司,联营协议约定公司注册成立后三方按约定期限及数额出资,甲公司可以根据该约定将原来的A公司变更为B公司。乙公司向B公司投入资金的行为是对甲公司将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认可,联营协议应为有效。甲公司在B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将B公司卖掉,是为了联营各方不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在B公司被卖掉以后,乙公司已无财产可得,应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丙公司未参与诉讼,应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但对丙公司以何种地位参加诉讼又有争议:一是认为作为共同原告;一是认为作为第三人。carry

  答:这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只是提出一点简单的分析。首先,有一个关键问题您没有说明:乙、丙两公司将款项汇至B公司时,是否知道B公司并非新设成立,而是自A公司变更而来。如果乙、丙两公司两公司并不知道B系自A变更而来,我认为甲违反了联营协议。因为新设立的公司与变更而来的公司是有着重大区别的,变更而来的公司必须承担原有公司的债权债务。甲的行为违反了联营协议。如果乙、丙两公司两公司出资时就已经知道B系自A变更而来,而没有表示反对意见,那么就可以认为甲、乙、丙实际上变更了原有的联营协议,将新设一个联营企业,变为对A公司追加资金、变更名称等。最后,乙丙都是B公司的股东,甲在变卖B公司时应该告知乙丙,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page]

  我认为应该将丙列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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