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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土地抵押权人资格

2012-12-1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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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市某企业用其一宗土地向某信用社抵押贷款。该信用社属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法人和营业执照,经联社授权办理对外业务。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

  我市某企业用其一宗土地向某信用社抵押贷款。该信用社属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法人和营业执照,经联社授权办理对外业务。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要求其填写权利人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信用社不同意,要求办理到信用社名下,理由是抵押贷款合同是同信用社签订的。请问,应将该宗地办理到谁的名下?

  答:《担保法》、《物权法》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殊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均可以成为抵押权人,通常认为法人分支机构或者部门不能成为抵押权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除外)。因此,如果信用社不是法人,不能作为抵押权人。

  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该是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的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如信用社未经登记且未领取营业执照,应该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应当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如果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而不能自行变更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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