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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

2012-12-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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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没有经得甲同意而擅自将古画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从丙处窃取该古画,并将古画卖给戊。之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古

  案例: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没有经得甲同意而擅自将古画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从丙处窃取该古画,并将古画卖给戊。之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古画是从丙处盗来的。甲、丙得知消息后,均要求戊返还古画。戊又以古画系他花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究竞古画应归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古画应归丙所有。理由是,乙虽然未经甲同意擅自出让古画,但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古画,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丙是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丙取得古画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在将丁抓获之后,应进行追赃,即将古画返还给丙。

  第二种观点认为古画应归甲所有。理由是乙没有经得甲同意擅自处分受托保管的古画,乙是无处分权人。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显然甲是拒绝追认的,按《合同法》第51条的反面解释,甲拒绝追认,该合同应为无效。无效合同的后果是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因而,公安机关应将古画返还给甲。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善意取得制度,第二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自从我国《合同法》出台后,由于《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不很完善,才导致本案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用而订立的合同,二是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有关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确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减少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尽量减少司法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保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

  一、我们分析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就可以发现两者的冲突:

  首先,来看无处分权效力待定合同的适用范围。

  1、实施无处分权的当事人不享有财产的处分权,即无权处分。

  这里的无权处分:

  A、既包括物权的无权处分,也包括债权的无权处分;

  B、既包括动产的无权处分,也包括不动产的无权处分;

  C、既包括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也包括相对人为恶意的无权处分;

  D、既包括有偿的无权处分,也包括无偿的无权处分;[page]

  E、既包括有权源占有的无权处分,也包括无权源占有的无权处分。

  2、无权处分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消费他人的农产品的行为,不是封锁权处分);B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民事事实行为,如对他人的财产为抛弃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行为);C、无处分行为仅是一种欠缺行为能力的财产处分民事行为(仅指财产处分行为,不涉及人身权;不包括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法院禁令而为的无权处分,违法或违反禁令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而非欠缺处分权源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善意取得的完整法律制度,但《物权法》草案对善意取得制度已有规定。现我们从法理和司法实践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有权源占有人;

  3、让与人须无让与财产的权利,即无转让权;

  4、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主观上须为善意;

  5、受让人须通过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二、两者的冲突表现

  1、价值取向冲突;

  保护物的稳定性与保护物的流动性的冲突

  2、法律适用冲突;

  无处分权的法律适用范围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

  三、立法完善

  1、《合同法》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51条应设定“但书规定”。

  2、《合同法》应设定权利人的追认期和相对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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