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处分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

2012-12-19 07: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现实生活中,发生在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多见,但也不是没有。针对这种比较少见的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似乎是一个空白。但其实,只要我们运用民法原理和

  现实生活中,发生在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多见,但也不是没有。针对这种比较少见的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似乎是一个空白。但其实,只要我们运用民法原理和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就能对此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男方和女方离婚,并对原夫妻共有财产———某公司的5000股股份作了平均分割,即每人拥有2500股。在双方签收判决书之后,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男方擅自将2500股股份抛售,那么该抛售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笔者认为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无效,但也有例外。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从其共有性质来讲,这种共有属于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原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对照上述案例,男方抛售股份的时间是在离婚案件的上诉期限内,属于“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规定。由于判决尚未生效,抛售的股份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的抛售行为是擅自处分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89条还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该行为也适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如果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 即不知或不应知道 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占有人 赔偿损失。在这时,处分行为发生了效力。上述案例中,如果受让股份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则该抛售行为发生法律效力。[page]

  综上所述,在没有认定善意取得的前提下,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处分的财产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10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