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
代理”的对称。又称“多数人代理”。被代理人就某一项民事事务在同一时间内委托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各国立法关于
共同代理人权限的规定分别有下列两种情况:(1)被代理人就委托事务的各个部分分别向各代理人授权,各代理人在独立代理权限内单独行使;(2)如无明确规定,共同代理人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共同对被代理人负责。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人全体共同对外部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即使为意思表示有其先后次序并以最后一人之为意思表示而完成,亦不失为共同代理。中国法律规定共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共同行使,非共同代理人全体所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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