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保险代理人未尽告知义务

2012-12-19 07: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经保险代理人的耐心开导劝说,辽宁省鞍山市曾女士便在对保险常识无知的情况下,为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6年后,曾女士的丈夫意外身亡,就在曾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

  经保险代理人的耐心开导劝说,辽宁省鞍山市曾女士便在对保险常识无知的情况下,为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6年后,曾女士的丈夫意外身亡,就在曾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丈夫“带病投保、隐瞒事实”为由拒赔。对此曾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曾女士保险费6万元。

  曾女士今年46岁,1997年她遇到了一位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这位代理人向曾女士推销保险,遭到曾女士婉言拒绝,后在其坚持不懈劝说下,曾女士为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这种终身寿险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一直交到被保险人60岁,届时保险公司每个月返还100元钱。

  据曾女士讲,她丈夫生前特别爱喝酒,曾因戒酒还住过医院,出院后仍无法戒掉。出险后,曾女士才知道丈夫这种身体情况是不应参保的。但当时保险代理人并没有提供这些要求,也没有向她介绍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就这样,她以自己为受益人给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一切手续都由保险代理人代办,合同也没有经过她丈夫签字,她一直按合同交了6年保金。

  2003年6月,曾女士的丈夫在家中意外死亡,曾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派人调查后得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属带病投保,认为曾女士隐瞒事实。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曾女士无奈,只好告上法庭讨说法。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告知其应将曾经患病情况如实说明,故保险公司主张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支付曾女士保险费6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方面不服,以投保单并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字,视为合同无效为由提出上诉。最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204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