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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投保是否属于代理人告知义务

2012-12-1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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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为这起案例牵涉到人情保单,所以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和复杂。投保人及代理人在投保时的态度及行为,与一般的投保人及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有点不同,很难说清楚,当初他们之间

  因为这起案例牵涉到“人情保单”,所以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和复杂。投保人及代理人在投保时的态度及行为,与一般的投保人及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有点不同,很难说清楚,当初他们之间是否有“猫腻”。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异地缴费、理赔及转调等不属于法定的告知义务范围,所以保险公司的过错不是很大。消费者如果要求全额退保,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的确,异地投保的理赔程序有点繁琐,具体体现在文件交接及事故核查上。比如,保户石先生如果在上海出险,就需要从扬州调出石先生的保单。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祁群:

  从法律上来说,代理人及保险人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范围仅限于免责条款等基本内容,保单转调等不属于代理人法定的说明义务范围内。但从道德因素方面来考虑,从保险公司讲最大诚信上来看,作为一名专业的代理人,是应该把异地缴费、理赔及转调等问题,如实告知保险消费者的。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果提出退保的话,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酌情处理。如果消费者石先生能举证当初代理人确实没有告知异地投保及转调等事项,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信利律师事务所王文彬:

  我认为,石先生没有多大必要退保。因为中国人寿作为一家营业网点较广的大型保险公司,不会在理赔时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现象。这时候石先生提出退保,会被扣掉部分手续费,是不划算的。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全额退保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异地缴费、转调等不属于代理人法定的告知义务范围内。

  异地投保引发的纠纷现象十分普遍,这也从一方面反映出,在签署合同时,代理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做得不是很好。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很明确,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双方都不能隐瞒情况。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素质的代理人,就应当对明确产生歧异的部分作充分告知。

  代理人在明知石先生不在扬州居住的情况下,就应该明确将异地投保所引发的种种情况,如实解释给石先生听,再让石先生决定是否选择异地投保。针对上述案例,我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同意石先生解除合同,不应扣除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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