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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权利的保护

2012-12-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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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今中国的法律体制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都有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

  当今中国的法律体制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都有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也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关于公民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利,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诉讼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关于作为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其他权利,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察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该规定第13条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page]

  根据以上的法律和相关解释,均赋于了公民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和刑事诉讼辩护人参于诉讼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但在实际工作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遗憾,特别是公民作为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时候。

  公民参加刑事诉讼辩护,虽然法律已赋于了相应的权利,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不同程度的剥夺了公民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在公检法各部门的办案人员的眼里,好象只有执业律师才有资格参加刑事诉讼程序,对普通公民作为辩护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轻蔑感,对应该批准的如复制卷宗的权利和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一味的加以拒绝。

  在和一些律师朋友谈论这类现象时,有很多律师朋友也不无感到惋惜,因为干法律工作的人都明白,对于法律专业知识、诉讼经验,很多其他身份的人并不比律师差,只是缺少律师证件而已。笔者记得近年河南省有一家报纸刊登过开封一位农民被尊称“土律师”,他以公民身份第一次作为一起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时,委托人竟然是郑州市的一名律师,他接受委托起诉的是一个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换一个角度讲,全国范围内每年毕业的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有多少?又有多少法律人才因志向各异或其他原因没有参加司法资格考试或没有加入律师队伍?可他们中间并不缺乏法律精英啊!据笔者所知,有一些活动在诉讼事务上的一些非律师的法律人士,也的确让一些执业律师望而生畏。

  关于公民作为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得的报酬问题,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公民代理不准收取代理费用,可在之后出台的合同法中却又明确设置了一种委托合同的种类,委托是一种民事行为,法律服务委托被委托也涵盖其中。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向被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到底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哪个效力大?回答是肯定的。前几年为此问题在法律界引发过多次争议,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可在政法系统的实际操作中,却都承认了合同法效力优先的原则。比如近日就有这样一个判例:

  有姐弟三人,因其母涉嫌敲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姐弟三人找到李某,请求法律援助。李某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就以公民身份接受了姐弟三人的委托,帮他们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因姐弟三人交不起相关委托费用,双方就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结案后从赔偿款中支付30%的代理费用。这期间,三姐弟的母亲在看守所发生变故,在很短的时间内死在抢救的医院中。看守所和医院对姐弟三人的母亲的死亡原因无法解释清楚。这样一来,案件不但扩大,而且更变得复杂了。李某帮助姐弟三人多次上访反映问题,从市、省级相关部门直到北京,并请出全国人大代表及媒体出面,辛苦奔波一年有余。市看守所迫于上级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就私下和姐弟三人和解了,赔偿了姐弟三人十六万元钱,以为此案的了结。姐弟三人得到钱后,拒绝向李某支付30%的代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就以合同纠纷为由把姐弟三人告上了法庭。[page]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断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驳斥了姐弟三人中主要是两个弟弟称李某不是律师不应收费的狡辩,此案以李某胜诉而告终。

  通过以上文字的叙述,证明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正在逐步得到全面的保护,虽然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需要纠正的地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是不断完善的,人们的思想觉悟是在不断提高的,笔者相信,这个问题将不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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