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装潢公司员工吴某和汪某受公司指派,来到某小区杨女士家做油漆。装修期间,杨女士与吴、汪两人口头商定,他俩负责把杨女士家一台价值近万元的立式钢琴从原居住房搬移至新房,并谈妥了搬运费。由于搬运不当,钢琴不慎严重损坏。后经专业人员多次修理调试,杨女士共支付了近两千元修理费。
随后,杨女士以搬运不当,致使钢琴受损为由,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责任。后因遭到拒绝,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部分钢琴搬运费。装潢公司在法庭上辩解,杨女士与装潢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涉及住屋装修事宜,并未约定“搬运钢琴”,吴、汪两人为杨女士搬琴纯属个人行为,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装潢公司的辩解意见,杨女士最终撤回了起诉。
律师点评: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邵焕彤律师认为,本案焦点为吴、汪两人为杨女士“搬运钢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对无代理权签订合同效力的规定。”吴、汪两人系装潢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参与杨女士家油漆装修,无搬运钢琴职责。他俩为杨女士“搬运钢琴”的行为超越了职务范围,而该行为事后又无证据表明经装潢公司追认,因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当由吴、汪两人承担。
提醒: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当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时,务必注意全面了解该承办人员行为是否经过其所在单位授权,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否则,一旦发生意外,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