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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

2016-09-3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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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下文主要介绍一下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

  【案情介绍】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l个月内付款定在交货l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但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1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

  【问题】

  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49条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为了平衡本人和相对人的利益,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具有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或事实;

  (3)相对人为善意。本案中,张某长期代理甲商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与乙家电厂签订合同时持有介绍信和委托书,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2、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为抗辩。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

  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家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已如上述。相对人乙家电厂家向甲商贸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表明乙家电厂家主张表见代理,对此,本人甲商贸公司应当向乙家电厂家履行合同义务,不享有拒绝履行的理由和抗辩权,当然,本人甲商贸公司与行为人张某之间构成侵权关系。张某侵害了甲商贸公司的信用权和财产权,甲商贸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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