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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表见代理?

2016-09-3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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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表见代理?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18日,许某与赵某签订松花楼大酒店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赵某将松花楼大酒店给许某租赁经营,租赁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24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24万元,2001年6月1日支付第二年租金,2002年6月1日支付第三年租金;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另一方,如对方不同意则可不作违约处理,否则仍然作违约处理。双方并且对租赁范围、设备、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许某即向赵某交付租金36万元,赵某出具了收条,同日,沈某(许某之外甥女)又代许某交付第二年度租金10万元。

  合同签订之前的5月16日,赵某对许某说,租赁事宜由其女儿赵甲代为办理。同日,赵甲代表赵某与沈某代表许某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备、设施共同清点,设备、设施登记明细表由赵甲和沈某签字确认。2001年3月5日,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但一直未对许某说及此事。2001年6月21日,赵甲和许某协商一致,解除酒店租赁合同,同日,二人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盘点并列出店内缺损财物明细,由二人在每页明细单上共同签字确认,酒店于当日由赵甲接收,许某停止经营。因许某向赵某要求返还多收租金而引发纠纷。赵某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一直继续履行,故许某不仅无权要求返还租金,还应支付未付之租金。许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中,赵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间涉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依照《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常构成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在合同签订之前,赵甲即代理赵某和承租人一起清点了酒店内的设备、设施,并记载了设备、设施明细表,由于赵甲系赵某之女,在2001年6月21日双方再次清点设备、设施时,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赵甲是代理赵某来清点酒店设备、设施并终止合同的,因此,赵甲的行为有效地代理了赵某,终止了双方的租赁合同。

  2、依照《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许某实际租赁时间为l年零21天,每年租金24万元,许某实际应支付租金254万元,赵某应将多收的租金返还给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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